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公布

2023-05-27 08:53:02    来源: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
对于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朋友来说,大家也会关注提取的相关消息,据悉,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公布,一起来了解一下吧。


详情如下:


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,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,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,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,日前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《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提取操作规范》),已于5月4日起正式开始实施。

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公布


《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》共7章39条,分别从第一章 总则(第1-3条)、第二章 提取条件(第4-6条)、第三章 提取程序(第7-11条)、第四章 提取材料(第12-24条)、第五章 提取时间/频次和额度(第25-31条)、第六章 提取审核细则(第32-33条)、第七章 提取监督(第34-39条)等方面展示提取业务的相关内容。


《提取操作规范》提到:提取分为阶段提取和销户提取两大类,共13种情形。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


(一)购买自住住房的;


(二)建造、翻建、大修本市自住住房的;


(三)偿还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;


(四)无房租房自住的;


(五)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;


(六)纳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;


(七)因本人、配偶或夫妻双方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;


(八)其他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监管部门、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决议可以提取的情形。


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,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:


(一)已退休的;


(二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

(三)出境定居的;


(四)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,封存半年无重新续缴住房公积金的;


(五)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,其继承人(受遗赠人)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。


职工应按规定的提取情形和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备齐材料,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、粤省事(简称线上渠道)或线下服务网点(简称线下渠道)提出申请。


与此同时,《提取操作规范》还对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做出规定。


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可申请提取:


(一)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的;


(二)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限制提取的;


(三)以赠与、继承、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;


(四)职工、配偶与夫妻双方直系血亲之间发生再交易住房买卖的;


(五)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的住房存在配偶、父母、子女以外的其他产权人并以该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;


(六)对于同一人在12个月内多次(3次或以上)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;


(七)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买卖2次或以上的;


(八)职工购买部分产权住房或2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住房的。


对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公积金中心将依据不同情节,可按纳入不良行为登记、限制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、报送失信信息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。

责任编辑:刘淼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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